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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财保140号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天一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一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财保140号

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范堤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曹桂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丽君,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江苏天一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工业新区通江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于明,董事长。

被

申请人:于明。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天一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明银行存款1485万元或等值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信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一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明不超过148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具体数额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卜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