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217号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某鹏,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某某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建民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了3000元,扣款时间需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司国庆
代理
审判员 许本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铁 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