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袁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3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袁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某某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邓某某所有的vivoY22L手机一部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某某的vivoY22L手机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