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财保34号
申请人:酒泉市金塔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纬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谢玉成。
被
申请人:王玉存。申请人酒泉市金塔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玉成名下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中集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保全。酒泉市金塔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塔县解放路南清花园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酒泉市金塔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谢玉成名下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中集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酒泉市金塔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XX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