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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649号

陈志虎、叶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志虎,叶志敏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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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虎,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叶志敏,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虎与被执行人叶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叶志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15日本��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9月20日,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19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100元、执行费275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6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月二十日

书记员  厉慧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