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文。被执行人熊勇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文与被执行人熊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勇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世文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100000.00,并负担本案诉讼、执行费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熊勇军在银行的开户及账户余额进行了查询后没有发现存款余额;也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该案在法定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督字第5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国祥
审 判 员 刘胜利
审 判 员 覃彦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熊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