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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545号

北京鼎利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鼎利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洪美源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鼎利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04XXXX。法定代表人李玉英,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洪美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燕山营村。法定代表人王进洪,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鼎利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洪美源印刷有限公司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124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2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宇

审 判 员  姜凤龙

代理

审判员  李 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国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