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龚志华,男,1975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凌雪花,女,1988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康东敏,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龚志华申请凌雪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凌雪花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林富
代理
审判员 赖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裕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欧方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