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7418号
原告:史丹利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XXX号丰谷大楼六层676A室。
法定代表人:ChristineYingliY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艳,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立峰,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五里*号。
原告史丹利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先,本院受理在后。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单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