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494号原告冯某,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杜琳,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