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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930号

杨令民与王宝印、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令民,王宝印,刘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杨令民,男,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王宝印,男,198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刘凯,男,199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巨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广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