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993号
原告:邓泽洪。
委托代理人:梁文光、金彩华,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冰冰。
被告:陈海杭。
原告邓泽洪诉被告潘冰冰、陈海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泽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泽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泽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邓泽洪负担。
审 判 长 陈 玲
人民陪审员 林 司
人民陪审员 王 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丹红速 录 员 张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