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697号
原告:崔丽苹,女。
被告:崔吉宁,男。
原告崔丽苹与被告崔吉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崔丽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丽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丽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崔丽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元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闻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