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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697号

原告崔丽苹诉被告崔吉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丽苹,崔吉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697号

原告:崔丽苹,女。

被告:崔吉宁,男。

原告崔丽苹与被告崔吉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崔丽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丽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丽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崔丽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元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闻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