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933号
申请执行人:任照旺,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
被执行人:王水娥,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004号任照旺与王水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4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39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