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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933号

任照旺、王水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照旺,王水娥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933号

申请执行人:任照旺,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

被执行人:王水娥,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004号任照旺与王水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4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39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