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2717号
原告:张桂敏,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鸿源宝利洗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宋修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敏与被告北京鸿源宝利洗涤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敏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桂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张桂敏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龚莉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