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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周士连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士连,谢仕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周士连,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谢仕刚,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