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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7290号

祝良与王进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祝良,王进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7290号

原告:祝良。

被告:王进才。

原告祝良诉被告王进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祝仰宝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祝良负担。

审判员  祝仰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