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6民初2145号

张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2145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李某,男,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郭国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