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2145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李某,男,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郭国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