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943号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臣。委托代理人白金龙。被告吴振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诉被告吴振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闫丹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