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544号
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星城二区7-2-403号。
法定代表人:樊振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丹,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职工。
被告:鲁华杰。
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告鲁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宏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