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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542号

申请人杨国青与被执行人王利银、万新蕾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国青,万新蕾,王利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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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542号申请人杨国青。被执行人万新蕾。被执行人王利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827民初612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柳秀山

审 判 员  李志勇

代理

审判员  褚秀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松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