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梁耕,男,汉族。被执行人肖建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梁耕持(2015)洋民初字第00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肖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肖建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9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保整
审判员 史建民
审判员 岳清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天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