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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执192号

申请人梁耕与被执行人肖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耕,肖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梁耕,男,汉族。被执行人肖建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梁耕持(2015)洋民初字第00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肖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肖建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9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保整

审判员  史建民

审判员  岳清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天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