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81财保643号

滕州农商银行木石支行与美华装饰材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吕高超,徐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643号

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强,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德志,总经理。

被

申请人:吕高超,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

申请人:徐彬,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约6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注册资金人民币玖亿陆仟肆佰贰拾捌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约6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