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487号原告李新,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建新,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忆锋,女,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诉被告吴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忆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忆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少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负担。
审判员 郑新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