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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5821号

5821江苏瑞泰砂轮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泊头市老庄子培强五金标准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瑞泰砂轮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省泊头市老庄子培强五金标准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5821号

原告:江苏瑞泰砂轮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被告:河北省泊头市老庄子培强五金标准件厂。

负责人:王培强,厂长。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瑞泰砂轮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泊头市老庄子培强五金标准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已先受理本案被告就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7250元,免收。

审 判 长 陈 虹

人民陪审员 薛 云

人民陪审员 陈乾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邹佳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