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178号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三桥村。法定代表人郭成洲。被告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中南路延伸段东辰二号。法定代表人刘让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30元,减半收取6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国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智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