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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054号

王君与柴永志、祝王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君,柴永志,祝王锋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王君。

被执行人:柴永志。

被执行人:祝王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君与被执行人柴永志、祝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柴永志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祝王峰经查为本届台州市三门县人大代表,本院已发函要求允许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收到回复。经本院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0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