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445号原告王某甲,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东方 来源:百度“”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445号原告王某甲,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东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