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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4104号

朱金志与朱海灯、朱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金志,朱海灯,朱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104号申请执行人朱金志,农民。被执行人朱海灯,农民。被执行人朱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志与被执行人朱海灯、朱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金志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82执4104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陈伟伟执行员 闫良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广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