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919-4号申请执行人张励。被执行人张卫军。申请执行人张励与被执行人张卫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卫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卫军应偿还张励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和费用,从变卖房屋款中偿还60万元及80万元利息和费用,变卖房屋后一年内付清;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励与被执行人张卫军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112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汉平
审判员 李磊明
审判员 程 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