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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执字第00421号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421号

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勉县和平路东转盘。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理事长

被执行人: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武侯镇钟楼村*组。

法定代表人:金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13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先行支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2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600元。逾期,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产生巨大债务危机。公司名下选矿厂固定资产(房产、设备等)价值10655141.00元(2012年12月31日评估价格)抵押给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公司所有的一宗土地被本院另一执行案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执行的另一案件债权人已向本院申请对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因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财产目前无法执行以及变现,执行条件尚未具备,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勉县鑫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辉

审 判 员  晏平

代理

审判员  雷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