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执1054号之一

郭雪松与孙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雪松,孙志强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雪松,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三姓屯。

被执行人:孙志强,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民镇新发村新发屯。本院在执行郭雪松与孙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雪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志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孙志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宏伟

审 判 员  张弘野

代理

审判员  张世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