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979号原告陈永顺,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大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顺与被告朱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永顺负担。
审判员 魏 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