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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1979号

陈永顺与朱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永顺,朱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979号原告陈永顺,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大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顺与被告朱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永顺负担。

审判员 魏 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