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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执字第00559号

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庆春、苏国辉、田军、郭静、崔天平、郭爱生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郭庆春,苏国辉,田军,郭静,崔天平,郭爱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0559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锡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庆春,男。被执行人苏国辉,女。被执行人田军,男。被执行人郭静,女。被执行人崔天平,男。被执行人郭爱生,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云生

审 判 员 : 荣 丰

代理

审判员 : 云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尔 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