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0559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锡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庆春,男。被执行人苏国辉,女。被执行人田军,男。被执行人郭静,女。被执行人崔天平,男。被执行人郭爱生,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云生
审 判 员 : 荣 丰
代理
审判员 : 云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尔 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