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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895号

刘俊兰与冯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俊兰,冯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兰。被执行人冯建华。本院在执行刘俊兰与冯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冯建华未及时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大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