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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2民初773号

原告延长县延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光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延长县延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冯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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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773号

原告:延长县延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发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院俊,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光辉,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荣,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延长县延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光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延长县延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长县延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延长县延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延长县延河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