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林凯,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322号502,公民身份号码350206198210060016。
被执行人:厦门御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苑亭路196号三楼之一。法定代表人张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御驰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厦门御驰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礼
代理
审判员 冯文瑞
代理
审判员 黄永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小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