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528号原告李红泰。委托代理人李桂龙,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焕波。被告周瑞香。
原告李红泰诉被告杨焕波、周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李红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