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2民初5528号

李红泰与杨焕波、周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红泰,杨焕波,周瑞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528号原告李红泰。委托代理人李桂龙,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焕波。被告周瑞香。

原告李红泰诉被告杨焕波、周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李红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