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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536号

刘卫仙、冯朝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卫仙,冯朝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刘卫仙,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冯朝晖,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卫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冯朝晖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15197元,案件受理费179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杨爱仙

审判员  郑 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