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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民初842号

沈巫打、祝木呷诉钟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沈巫打,祝木呷,钟魁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842号原告沈巫打,男,现年45岁。原告祝木呷,男,现年43岁。被告钟魁,男,现年50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沈巫打、祝木呷诉被告钟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沈巫打、祝木呷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巫打、祝木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巫打、祝木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6.00元,减半收取263.00元,由原告沈巫打、祝木呷负担。

审 判 长  唐朝荣

人民陪审员  杨 文

人民陪审员  谢瑞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