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842号原告沈巫打,男,现年45岁。原告祝木呷,男,现年43岁。被告钟魁,男,现年50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沈巫打、祝木呷诉被告钟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沈巫打、祝木呷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巫打、祝木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巫打、祝木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6.00元,减半收取263.00元,由原告沈巫打、祝木呷负担。
审 判 长 唐朝荣
人民陪审员 杨 文
人民陪审员 谢瑞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