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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1289号

李秀梅与桓仁海蕴房地产开发公司、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秀梅,桓仁海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289号

原告:李秀梅,女。

委托代理人:鲁毅新,系桓仁正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桓仁海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黑沟村。法定代表人汪显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纬路70号。法定代表人刘庆璋,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秀梅诉被告桓仁海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天北鸿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立案。

原告李秀梅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梅外地打工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梅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原告李秀梅缓交),由原告李秀梅负担。

审 判 长  姜 帆

代理

审判员  鲁晓玲

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苗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