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81执545号
被执行人:陈俊彬,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执行陈俊彬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俊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义务。本院经向房管、车管、国土、市监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俊彬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平地支行账号62×××75有存款447.75元、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泗沥分理处账号80×××34有存款556.95元。其他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上述账号存款共1005.54元,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赖锡元
代理
审判员 张创告
代理
审判员 张炜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国文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