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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5530-1号

马东华与程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东华,程亮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530-1号

原告:马东华。

被告:程亮,、22幢21#306。原告诉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皖0104民初55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程亮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马国昌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新加坡花园城A组团1-B-302室的房屋(房地权蜀字第××号)的查封。

审 判 长  宁晓燕

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

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措施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