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4民初1495号原告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明职务:经理。单位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安代佳园小区。
被告:李朴欣,女,汉族。
原告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朴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贵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长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