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654号
原告:陈华,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代理人:谌建平,系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望,系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强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
法定代表人:熊长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诉被告南昌强威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陈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60元,退回原告陈华2130元,由原告陈华承担2130元。
审判员 魏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