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803号
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安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
委托代理人:许莉婷。
被告:刘万兜,农民。
被告:包海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被告刘万兜、包海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蒋锦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