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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1952号

重庆腾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永祥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腾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永祥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腾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7966-4。法定代表人万会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宇,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永祥,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重庆腾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永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腾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张永祥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19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熊 兵

代理

审判员  毕 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恩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