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腾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7966-4。法定代表人万会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宇,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永祥,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重庆腾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永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腾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张永祥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19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熊 兵
代理
审判员 毕 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恩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