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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199号

温添文、杨福成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添文,杨福成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199号

被执行人:温添文,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杨福成,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温添文、杨福成犯诈骗罪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的(2015)安刑初字第110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温添文、杨福成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00135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添文、杨福成正在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温添文、杨福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亚虹

审 判 员  李敬平

代理

审判员  王杰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