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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719号之三

刘守勇与钟明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守勇,钟明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7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刘守勇。

被执行人:钟明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4民督2号支付令,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扣留被执行人钟明时在孟寺镇政府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民督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光颖

审 判 员  范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吉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