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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行审103号

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春祥、刘士威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春祥,刘士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9行审103号

申请人: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玉田县无终西街1433号。

法定代表人:张之斌,任该局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王春祥,农民。被

申请执行人:刘士威,农民,(系王春祥之妻)。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王春祥、刘士威夫妇政策外生育一女孩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01058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010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做出的征费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01058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010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江山

审 判 员  杨月清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杨 微信公众号“”